查看原文
其他

债权人的撤诉和起诉状副本的送达,均会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幻景 法海奔奔
2024-11-16



    【核心观点】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了权利。(诉讼作为公力救济方式,提起诉讼即视为主张保证责任,此时不考虑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的,不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均不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的,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起诉状副本未送达保证人的,不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论证过程】


     一、提起诉讼时,即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无论是民法典第693条规定的保证责任免除规则,还是民法典第694条规定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均蕴含同样的前提:即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时,即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

     具体而言,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债权人而言,避免产生民法典第693条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免除的不利后果。民法典第692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其性质是一种决定权利存续的特殊期间,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才应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责任消灭。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的性质、起算点、长度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会因民法典第686条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有且仅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就较为灵活,其立法语言是“请求”,其不仅包括公力救济方式,还包括私力救济方式,实际上操作参照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事由。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向法院申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也是主张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7条I向法院申请执行也是一种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

      另一方面,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即失去作用,开始按照民法典第694条规定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尽管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起诉状副本送达才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这种观点,不仅无明确法律规定,更违反权利主张的基本规则。毕竟,提起诉讼作为一种公力救济的方式,其特殊性、权威性、明确性,并不要求意思表示送达保证人,这与作为私力救济的其他请求、债务人履行等形成了鲜明的区别。对此,2020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0条(2008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2条),在理解与适用部分已经明确。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2条(对应2020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0条)在立法之初,对此就有讨论: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具体时间节点,在理论上具有三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之日中断。理由为:提起诉讼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身就意味着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提起诉讼时就应该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立法最终选择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从人民法院受理之日中断。理由为:从现有民诉规则看,一个完整的诉包括提起诉讼和人民法院受理,只有人民法院受理了法院的申请,才构成完整的诉,此时才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第三种观点认为,起诉状部分送达时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债权人对保证的的权利是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债权人撤诉的,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会对提起诉讼行为产生不同的反作用

      

      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1条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债权人撤诉等主张保证责任法律效果的影响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为消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需要先向债务人以提起诉讼等方式获得胜诉判决,继而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方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此时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始消灭。如果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再撤诉,仍然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由于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未消失,迟迟无法开始计算。此时,保证期间的作用消失,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又无法开始计算,保证人必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为解决这个问题,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撤回起诉的,就视为撤回主张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此时不考虑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则考虑起诉状副本的送达的问题。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保证人的,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已经通过法院送达至保证人,此时即使债权人撤回起诉,也不影响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如果起诉状副本并未送达保证人,债权人撤回起诉的,就视为撤回通过法院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此时不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撤诉对主张保证责任法律效果的影响,最早见于2008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2条理解与适用部分,到民法典时期,正式上升为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2008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部分载明:但鉴于前述阐释,我们认为,我们可以明确的一个问题是,起诉后撤诉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与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关系


       在担保法时期,立法缺少对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方式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一般参照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则


       民法典时期,基于实用主义原则,民法典及其担保制度解释,对主张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则进行了细化,甚至有些规则进行了变动。比如,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明确,这点区别于担保法时期一味的参照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则。比如说,对主张保证责任的涉他性进行了从有到无的改变,这一定明显区别于诉讼时效涉他性的相关规则。

 从有到无:主张保证责任的涉他性分析
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具有涉他性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

      从表面上看, 主张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则开始明显区别于诉讼时效。但实际上,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法律效果以及撤诉的相关规则,仍然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则具有一致性。具体而言:


     一般保证中,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民法典第693条民法典第694条均使用了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立法表述,这两种方式与诉讼时效中断中的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具有一致性。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民法典第693条民法典第694条均使用了请求的立法表述,这里的请求包含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中所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提起诉讼即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这和2000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完全一致。而撤诉对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也与08年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关于提起诉讼时效中断一条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完全一致。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综上可见,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法律效果等规则,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则,仍然具有一致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一个典型案例所言,主张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则,参照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法院 I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巡典型案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


提起诉讼

主张保证责任

相关文章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1条I撤诉对主张保证责任法律效果的影响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债权人撤诉等主张保证责任法律效果的影响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2020年)第十四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悄悄的告诉你:债权人如何主张保证责任

悄悄的告诉你:债权人如何向债务加入人主张权利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向法院申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也是主张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7条I向法院申请执行也是一种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


民法典

相关文章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清算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决议撤销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起算点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及其例外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的性质、起算点、长度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担保人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

第17条I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7条I向法院申请执行也是一种主张保证责任的方式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向法院申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也是主张保证责任的一种方式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3条I 保证合同无效仍要适用保证期间

最高法院案例库 I 保证期间也适用于保证合同无效时

第34条I法院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的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2002〕民二他字第32号)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

最高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混合共同担保中, 担保权实现顺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关于保证期间性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关于推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两种情况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关于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担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关系问题(从属性+独立性)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上人的保证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处理

徐同远 I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以新还旧规则可以适用于民间借贷领域

司法实务中反担保的几个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诉讼当事人确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

人民司法 I 混合担保责任的履行顺位

最高法案例:担保人顶格的赔偿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最高法案例: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也可以是主要过错方

林文学:不动产抵押制度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为中心

王利明 | 一部有力保障民法典总则编实施的司法解释——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何 建 I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理念与新实践

民法典担保人相互追偿权的体系化解释

民法典时期,保证人追偿权预先一并判决规则应当继续适用

民法典视野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认定的系统审视

刘贵祥大法官: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几个问题

林文学:不动产抵押制度法律适用的新发展——以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为中心

民法典担保范围及其从属性

公报案例:主合同当事人以新还旧构成恶意串通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案例库:抵押权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

最高法院 I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巡典型案例】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法海奔奔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